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詐欺案裁判書

7 則留言:

  1. 以下來自陳OO 轉貼楊OO的文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s/view?id=10201881183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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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老把戲,又來一副可憐老人、悲劇英雄的樣子~~
    一個案子有罪,一個案子無罪,究竟是天理昭彰還是司法不公呢??
    個人違法的事項,擴大為阻礙公辦民營的發展,造成家長恐慌,
    公辦民營只有楊某說了算??
    守法的公辦民營、適性教育學校真的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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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從不可一世到神形猥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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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人文國中小,其實很多學校也都如此,每年都有數名老師為了健康或家庭因素需要請假,但因為現實因素又不能放棄教職,國家為了體恤教職員工的實際需求,開放了很多稱為留職停薪的假別,如育嬰假,事親假等,請假期限從6個月到2年不等,請假人員之薪資保留,學校得據此經費聘請代理老師,如此一來,老師的工作得以保留,所應聘之代理老師之薪資亦有所本,我比較好奇的是,楊教授所稱:

    劉主任和黃校長因行事風格不同,經過長期間磨合仍未見改善後,劉主任產生倦勤向我提出辭呈。我基於公辦民營的精神,為了珍惜人才,乃保留其職務,期望劉主任經過調適後,隨時可以回來工作。同時,並要求其將薪資繳回基金會,由基金會另聘老師加入學校陣容。

    我也相信楊教授是愛才惜才,但我的疑問是:楊教授為何不協助劉老師依合法途徑辦理留職停薪,因為如此一來,名正言順,劉老師既可保留教職,代理老師亦可以正式名義代理,只是我也想不透為何楊教授沒想到用這一合法的途徑解決此人事問題

    當然,法律問題我也不懂,我也了解訴訟纏身的那種身心所承受的巨大壓力及因被人誣陷導致身陷官司的那種痛若,先祝福無辜的人都能早日超脫,人文國中小也不要受到波及,能正常上課.

    祝大家都能平安.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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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只是該疑問他為何不要循正常管道,更疑問他要等東窗事發才來說他沒有要侵占或詐欺宜蘭縣政府,說他的大水庫理論。

    如果真的是同意劉老師留職停薪,劉老師也應該很清楚,但似乎是郎有義妹無情,一廂情願的想法。所以劉老師跑去念研究所,楊的認定是可以隨時回來工作,當成調適,一點也說不通。一般同意留職停薪也一定會有時間起迄,這個事件中並沒有這安排,更無法提出舉證有這安排,而且只仰賴一群老師兜不上的證人的說詞,這樣還可以說他原意是有要安排另聘老師,不是也前後說不通嗎?

    不相信的人當然可以猜測這些種種的說詞都是東窗事發才...,不然就是他真的很忙,忙到劉老師繳回這筆薪資,所有業務相關的老師都不覺得這件事要處理,但,可能嗎?和金錢有關的事有可能不敏感對待嗎?

    判決書寫了很多證人說詞不足採信的結論,這些老師是主動去當證人?還是被要求去當證人的?當了證人後卻無法清楚交代時間地點,去當證人的意義是甚麼?這樣的證詞真的不能隨便相信。如果證詞是子虛烏有,萬一被舉證追究的話,會不會犯了偽證?

    這件事給我們的教訓就是:別以為知道法律會遵守法律,有些人是知道一回事,遵守又是另一回事。看看那麼多社會事件不斷演出這種戲碼就知道了。還有一件是關於觸法的事,千萬別有情義相挺的想法,不然很容易被聯想成法律認知不足,或是有甚麼把柄在對方手裡,或是有更多....關係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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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想了解此案的後續發展,一干被判刑的被告是否再上訴? 若有,二審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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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 一審判決
    102易150號文判決:「…爰審酌被告楊OO、被告劉OO、被告黄OO、樊OO及被告李OO均係高知識份子,對於辦學理應尋合法之方式,竟以假借被告劉OO仍係正式教師之名義,而將宜蘭縣政府所匯給之正式教師薪資挪供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使用,並使被告劉OO獲取公保、健保、退休撫卹等補助,渠等犯後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及上開匯回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之款項並未挪做私人不法使用,事發後業已全數繳回宜蘭縣政府,並衡量渠等各自參與之時間、程度有別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2, 二審判決
    爰審酌被告楊OO、被告劉OO、被告黃OO、被告樊OO、被告李OO均係高知識份子,對於學校經營理應依法行事,竟無視法令及契約規範,或憑一己好惡、或聽命唯諾、或因循苟且,使不得領取上開薪資、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之被告劉OO仍向宜蘭縣政府接續領得高達173萬9513 元之款項,然嗣後業經繳還,並斟酌被告劉OO領得上開款項後並未自行花用完畢,而係經與被告楊OO商議後匯入人文基金會帳戶,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另斟酌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等人均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均佳,並衡量被告楊OO乃為主導本件犯行之人,被告劉OO則為不法所得之歸屬對象,及斟酌被告李OO、樊OO、黃OO參與之時間、參與程度、對遂行犯行之貢獻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黃OO、樊OO前未曾因故犯罪受有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衡被告黃OO、樊OO雖為人文中小學校長,然並非主導本件犯行之人,僅係等因奉此致罹刑章,犯罪時間亦較被告楊OO、劉OO、李OO等人為短,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備註:
    本案案發期間,'人文中小學96至99年間實際聘僱之教師員額,固均超過向宜蘭縣教育局申報之教師員額,且人文基金會於96年至99年間捐贈人文中小學之金額達1108萬3033元,有宜蘭縣政府103年5月22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人文中小學103年6月13日人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人文基金會103年5月23日103人字第030號函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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